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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部分工资扣作违约保证金合法吗?

船舶人才网 发布时间: 2009/2/9 23:34:31

我在07年6月跟深圳一家私营企业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5月份上班),职位软件工程师,约定服务年限是3年。 在合同的第十三条约定:“……(三)双方认定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合同期内,每月发放工资的80%,预留20%作为违约保证金,累计到10000元,停止预留。乙方违约,则扣留违约保证金的,并应缴交差额部分。甲方违约,则归还乙方违约保证金(连本带息,按活期利率计算)。(四)其它约定,合同期满,违约保证金则一次性归还乙方。” 另外在劳动合同里没有约定了乙方(也就是我)解除合同的条款,只有甲方。 当时找工作心切以及没有多少社会经验,草草的把这两份行政递过来的合同协议都签了。现在我想辞职,请问: 1、现在工资每月被扣掉500元(合同约定的20%),公司这样做合不合法?我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 2、如果我以后在未满3年服务期限辞职,会不会要赔偿公司违约金10000元? [特约顾问阿克答复:] 在劳动合同中设置违约保证金是不合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虽然这家深圳的私营企业并没有直接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但是劳动合同上明确约定工资标准时,每月工资发放日后工资就属于劳动者的财产。企业扣下作为保证金,同样属于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作为担保的行为,这是不合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需要提醒的是,你这份合同时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签订的,应该适用当时的法律,但是《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同样有不得收取保证金抵押金的规定,所以这份合同的这条规定仍然是违法的,你可以要求单位返还已扣下的工资,也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至于违约金,《劳动合同法》中规定除了涉及专项培训和竞业限制可以设立外,其他情形不得设立违约金。但是该法实施前签订的劳动合同则要按照当地的规定执行。 企业需要留人,通过设立不合法的违约金,甚至收取违约保证金都不可取。不如降低员工的基本薪资,将原本打算作为违约保证金的部分作为年度奖金,这样更可以取得激励效果。(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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